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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1200万凭空消失……90后滨杨梅等四人被判11年有期徒刑!通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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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感谢摄影师陈薇)

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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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人诈骗一审判决

黑龙江省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黑色1202星初20号

公诉机关为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1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国籍编号×××,汉族,高中学历,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在南宁市。 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以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目前被关押在绥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籍编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以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目前被关押在绥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籍编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9日,以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目前被关押在绥化市看守所。

后卫魏兴铭。

后卫池X刘。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国籍编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 . 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目前被关押在绥化市看守所。

2016年6月15日,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公诉刑苏[2015]49号诈骗罪起诉书,对被告人黄某、徐某、卢某、刘某提起公诉。 (2015)遂北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6年12月26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2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公诉人张连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许某、刘某、陆某及其辩护人魏松明、池松六到庭参加诉讼,目前庭审已经结束。

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徐某为同学。 黄某了解到,在老家南宁市宾阳县,从事诈骗的人很多。 徐说,他有办法帮助这些人洗白被骗的钱。 隐瞒不会被发现,即将被骗的钱是通过在网上购买比特币购买的,然后将比特币兑换成现金。

两人在网上查了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相关资料,以及如何在网上变现比特币,觉得有把握做好这项工作。 黄某某在宾阳县找到被告人卢某,要求卢某给联系需要洗钱的人,卢某替两人联系上了被告人肖某初(另案处理)。 等到四个人一起吃晚饭的时候,又商量起了这件事。 黄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告诉了小许初,让他有需要的时候再联系。 随后,黄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多套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2014年6月,小许初给黄某某介绍了两笔帮其洗钱的单子(第一笔2万元,第二笔20万元)。 方法,全部提现成功。

2014年6月27日11时许,小Xchu通过网络QQ聊天侵入该软件,冒充被害人顾某某的女儿与顾某某聊天,骗取顾某某42.4元。借口他女儿的家庭教师继续兑换英镑。 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徐某利用该笔款项通过网络购买比特币提取现金,共计提取现金38万余元。

2014年8月上旬,小X初打电话给黄某某,称自己有一笔大额洗钱生意,要黄某某准备一张信用卡。 黄某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蒋伟德农行卡号告诉了小楚,两人约定小楚给了55%,黄某某等人给了45%。

2014年8月5日10时许,小许初向黄某提供的黄卡汇款500万元(经查,2014年8月5日8时39分,小许初侵入并修改了刘某某的QQ账号,绥化市某集团财务经理,冒充刘某某名义,通过QQ聊天要求所属单位某超市财务经理董宇转账1200万元,500万元为部分其中。),徐负责具体的洗钱行动。 被告人许某在“比特币”交易平台购买了约1200枚比特币,并转入其本地钱包。 随后,黄某、徐某前往澳门,通过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兑换成港币,再通过地下钱庄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汇回国内,最终将420万元汇回国内.

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卢某某除汇入该行外,还分别从中收到36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黄某某、徐某某、卢某某等人取得犯罪所得,多次为徐某某等人提供大额取款服务,非法获利15000元。

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徐某、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为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 四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判刑,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并不知道骗取该笔款项,也未参与诈骗活动,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仅在细节上有异议,其他无异议。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服,辩称自己没有拿到36万元,实际只拿到11万元。

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在本案中没有诈骗他人,也没有参与诈骗活动。 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行为符合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的特征。 应定性为隐匿隐匿罪。

2、黄某将供述中的36元钱交给卢某,被告人卢某拒不承认。 卢说自己只拿到了11万元,应以卢供述的11万元为准。 卢向小许楚借的10万元人民币1万元不属于犯罪所得。 3、被告人卢某犯罪意图较轻,作用较小。 事发后,他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他是初犯和偶犯。 ,并同意退还剩余赃款,请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知道该款是骗取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系同学关系。 在两人的聊天中,黄某某了解到,在他的家乡南宁市宾阳县,有很多人从事诈骗活动,而且非常有钱。 ,帮助这些人取款是非常有利可图的。 许某告诉许某,他有办法帮助这些人洗白被骗的钱。 方法很隐蔽,不会被发现。 比特币,并将比特币兑换成现金。

两人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查看了一些相关资料,以及如何在网上实现比特币变现。 他们查到澳门金沙赌场内有一台比特币提款机,还可以通过澳门地下钱庄取现。 这件事情做完之后,他们就有信心了。 黄某某在宾阳县找到被告人卢某,让卢某联系需要洗钱的人。 卢某联系了两名被告人肖某初(另案处理)。 四个人一起吃饭的时候,又讨论起了这个。 黄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告诉了小许初,让他有需要的时候联系自己。 随后,黄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多套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2014年7月18日,黄某、许某赴澳门“考察”。 他们在澳门看到了一台比特币提款机,找到了几家地下钱庄,询问了取现的具体流程,几天后回来了。 南宁。

2014年8月上旬,小X初打电话给黄某某,称自己有一笔大额洗钱生意,要黄某某准备一张信用卡。 黄某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姜伟的农行卡号告诉了小徐初。 两人商定,战利品由小许初瓜分55%,黄某某等人瓜分45%。 2014年8月5日10时许,小X初向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500万元(经查,2014年8月5日8时39分,小X初、肖XX、卢某某栽赃陷害)木马病毒通过QQ聊天入侵修改黑龙江省绥化市某集团财务经理刘某某QQ账号,余转款12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其中一部分),

具体洗钱操作由许某实施。 被告人徐某在“火币”、“OKCOIN”、“比特币”三个交易平台购买了约1200枚比特币,并转入其本地钱包。 某某和许某去澳门,通过地下钱庄把比特币兑换成港币,再通过地下钱庄把港币换成人民币汇回国内。 其中,向刘某的中国银行卡汇款140万元,向其农行卡汇款17万元,向建行卡汇款41.4万元公安局合作比特币提现,向黄小妹(黄母)农行卡汇款40.4万元,汇款79.6万元元至陆旭(陆之弟)农行卡,汇款50.27万元至黄某农行卡,

用建行卡向农小玲(徐某女友)汇款40万元,最后汇回国内共计408.67万元。 除上线汇款外,被告人黄某、徐某、陆某各从中获得36万元(陆某仅承认获利11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黄某某、徐某某的汇款为犯罪所得,多次为徐某某等人提供大额提现服务,并按照徐某某的要求将提取的现金转给卢某。要求。 卢然后把它交给了小Xchu。 还非法获利15000元。 案发后,刘某某将赃款移交给公安机关。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陆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公安机关收缴了黄某地赃款34.39万元、阿玛尼手表一只、戒指一只; 徐某地赃款5万元及阿玛尼手表一只; 某处,被告人刘某追回赃款15000元。 上述赃款、赃物已归还受害单位。

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报送,经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括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和到案经过,证明案件的由来和被告人黄某、徐某、卢某、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2、李某某、董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黄某某、周某、李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的证词,全面证实肖某某、陆XX、小Xchu通过网络QQ聊天侵入软件,窃取了绥化市某集团财务人员董宇的“QQ”,并使用其他“QQ”号码伪装公司财务信息. 经理刘某某将1200万元骗入小许初的银行账户。 随后,小许初通过网上购买“比特币”联系黄某、徐某、卢某、刘某等人提取了其中的500万元,共计提取现金400余万元。

三、同案被告人肖某某、卢某某、肖某某的供述证实,经预谋,肖某某、卢某某通过网络“QQ”聊天软件入侵软件,对三人进行诈骗,并承担了被骗款的责任。诈骗获自 小X提现之初,2014年8月5日8时许,小X与卢X在“QQ”聊天室中植入木马软件,窃取金融公司董某的“QQ”绥化市某集团员工。 删除了董某“QQ”账号中绥化市XX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刘某某的“QQ”,并使用其他“QQ”号码冒充刘某某,发送虚假资金信息给董某,董某信以为真后,将公司货款1200万元转入小X初的银行账户。 随后,小Xchu通过卢某联系上了黄某、徐某,以在网上购买“比特币”的方式提取了其中的500万元,共计提取现金400余万元。

4、受害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我用QQ联系女儿时,女儿让我把42.4万元汇给滕教授。 下午,女儿联系我说她的QQ被盗了,还说没有让我给滕教授打电话。 钱,我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报了警。

5、被告人黄某、徐某、卢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黄某、徐某、陆某三人系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将所骗取的款项用于网络购买比特币。 之后,他对通过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兑换成现金提取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明知作案所得,为徐某等人提取大笔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6.撤回笔录、鉴定笔录、确认涉案有关情况的视听资料。

7.取得证据清单及银行查询记录,以确认被告人所骗取的款项在银行的流通情况。

8、扣押物品清单、退回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确认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四名被告人的个人物品和银行卡存款,共追缴7450674.8元涉案赃款1800万元,已追回180个比特币。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0.公安机关确认追回被告人赃款、赃物情况和追赃情况的说明。

上述证据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法院核实,并在庭审中质证。 真实合法,法院会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徐某、卢某预谋为他人诈骗洗钱。 虽然他们没有直接参与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但明知小Xchu等人在进行网络诈骗,却帮助直接诈骗的不法分子提取了被骗银行账户中的钱,充分实现了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 它与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分工合作,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他是诈骗罪的共犯,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尤其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实施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本案中徐某、刘某的供述均证明刘某并不知晓所提取资金存在诈骗罪。 ,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某明知所提取资金存在诈骗行为。 因此,本院不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实施诈骗罪,但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仍多次为徐某某等人提取大量现金。许某某的汇款属于犯罪所得。 、转移赃款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要件,应当以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徐某、卢某某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起诉四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顾某某的犯罪事实,因在本次诈骗中,肖某某、陆某某、肖某初(另案处理)否认犯罪,下线。 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陆某某在侦查机关虽有认罪供述,但在庭审中均予以否认。 卢某的认罪供词佐证了这一点。 故本院认为,以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按一日计算。即从2014 年 8 月 25 日至 2025 年 8 月 24 日。)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按一日计算。即从2014 年 8 月 25 日至 2025 年 8 月 24 日。)

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公安局合作比特币提现,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按一日计算。即从2014 年 8 月 25 日至 2025 年 8 月 24 日。)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按一日计算。即从2014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您应提交申诉信原件一份和副本三份。

张正凡法官

于春燕法官

代理审判员孟伟

2017 年 3 月 22 日

文员王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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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许初因电信诈骗被公安部列为宾阳市十大通缉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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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X先是在武鸣公安局投案自首

同案犯:

被告人肖旭初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黑1202星初384号

公诉机关为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旭初,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宾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7年4月10日,以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8日,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目前被关押在绥化市看守所。

绥化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肖某与陆某(被审)为朋友关系。 肖聘请卢分发特洛伊木马病毒。 他在QQ群申请加“金融群”后,将木马病毒挂在群里分享,然后窃取他人QQ密码,查看对方是否金融人,伺机行骗。 还约定由被告人肖某初负责联系黄某某、徐某某、吕某义(均被判)收回诈骗所得款项。

2014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初与肖某某、卢某佳等人在柯家村“一哥”家中通过网络QQ聊天方式侵入该软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 、窃取了绥化华辰集团财务人员董某某的“QQ”号,然后从董某某的“QQ”中删除了绥化华辰商贸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刘希丽的“QQ”,并利用其他“QQ”号码,伪装成刘晓丽,向董某某发送虚假的挪用信息。 董某某信以为真后,将公司货款1200万元转入小许初的银行账户。 随后,被告人肖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比特币”联系黄某某、徐某某、卢某义、刘某某提取现金500万元,共计提取现金4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小许初收受赃款15万元。

2014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等人通过网络QQ聊天侵入该软件,冒充被害人顾某某的女儿与顾某某聊天,称其女儿家教急需要兑换英镑。 骗取顾某某42.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利用该款在网上购买比特币提取现金34万元交给小某某。

被告人肖旭作案后一直在逃。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肖旭到广西省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许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认定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系首次。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应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即2016年7月26日至2027年7月25日。罚款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旭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单位绥化华辰商贸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15万元。

(2016)黑1202星初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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